根据省医保中心函【2013】26号的通知要求,在我校参保职工的社保卡发放前过渡期,职工就医方式调整通知如下:
一、住院患者:1、必须到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(急诊除外)住院治疗;2、患者或其家属应先行向校医保办报备,持本人身份证、工作证(或退休证)到所就诊医院的医保办审核登记后,按照参保患者缴纳住院押金,办理住院手续;3、患者住院的同时,校医保办为患者到省医保中心办理临时医保卡(IC卡),患者家属持卡在就诊医院进行系统登记结算;4、实行临时医保卡结算方式后,学校不再对住院患者办理借款。
二、门诊特殊治疗、特殊检查的患者:持本人身份证、工作证(或退休证)在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登记后,暂时自费,保存好医疗文书和发票,随后校医保办协助患者到省医保中心审核结算。
三、普通门诊就医的患者:所产生的医疗费用,按学校原管理办法,可在校内职工医疗个人账户余额中支付(报销),没有余额者费用自负。
四、校医院住院:因校医院目前尚未取得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,故住院部暂不能收治参保教职工;学生及离休人员仍可在校医院住院。
五、对新发的疑似十四种特殊慢性病者:建议到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三级甲等医院就医,并保留全部就诊资料,以便日后进行慢性病的鉴定申报。
六、以上为社保(医保)卡发放之前过渡期职工就医的临时管理办法,社保(医保)卡发放后职工的就医程序和有关规定再行通知。
校医保办办公地点:西五楼一楼北门处
联系人: 冯丽娟 魏宏 82312162
校职工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